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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凌河区人大概况

 

  凌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7日经凌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。凌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27人,其中主任 1人,副主任 5人,委员 22人。常委会下设四个委员会和一个办公室:办公室、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、法制工作委员会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、环境资源委员会。

  凌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211名。其中,一线工人、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73名,占代表总数的34.6%,比上届上升了10.6%;党政干部代表69名,占代表总数的32.5%,比上届下降了6.8%;妇女代表53名,占代表总数的25.2%,比上届提高了7.6%;非中共党员代表57名,占代表总数的27.1%,比上届提高了16.2%;少数民族代表29名,占代表总数13.7的%。代表的知识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,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198名,占93.4%,比上届提高了32%。代表年龄更趋合理,35岁以下的21名,占代表总数的10%;36-55岁的中青年代表176名,占代表总数的83%;56岁以上的15名,占代表总数的7%。连任代表113名,占代表总数的53.3%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凌河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
  (二)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
  (三)负责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
  (四)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
  (五)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
  (六)监督区人民政府、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
  (七)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
  (八)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区长的任免; 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期间,从区人民政府、区人民法院、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; 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;

  (九)根据区长的提名,决定区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,报区人民政府备案;

  (十)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
  (十一)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;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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